2017年5月8日,山東濟南的展女士在病床上停止了心跳和呼吸,醫(yī)生宣布其臨床死亡,但是這一次,卻不能說她“永遠離開了”。因為幾分鐘后,山東銀豐生命科學研究院的工作人員對展女士實施了一場長達55個小時的手術——人體冷凍,展女士以頭朝下的姿態(tài)沉睡在零下196度的極低溫液氮罐內。
這是我國首例人體冷凍實施案例,展女士真的能“死而復生”嗎?如今的展女士在法律上到底是什么身份?這樣一場舉世矚目的手術究竟是噱頭,還是人類發(fā)展的又一里程碑?喧囂背后,許多法律和倫理上的問題值得深思。
問題01
人體冷凍:被冷凍的人到底是活著還是已死亡?
為抓緊時間保持人體組織器官的活性,避免細胞凋亡,人體冷凍相關的灌流及降溫手術必須在展女士被宣告“臨床死亡”(即呼吸和心跳停止)后進行的,此時她的器官仍在進行代謝活動,大腦活動也還在進行。那么被冷凍的展女士在法律上到底是活著還是已經死亡?被冷凍的究竟是病體還是遺體?這個問題的答案將直接關系到她的丈夫能否再婚,她能否參與家庭財產分配等問題。
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教授曹興權表示人體低溫保存究竟是屬于醫(yī)療方案范疇還是定性為死亡后的遺體處置范疇,目前是存在爭議的。“我認為,從主體大腦未死亡,以及未來存在救治希望的角度看,人體低溫保存術應屬救治范疇。”
江西財經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周維德則認為在這種低溫保存狀態(tài)下,被保存的人類似于處于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植物人,其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或可以參照現(xiàn)有的監(jiān)護制度解決。
此前媒體報道中并未提及醫(yī)院是否對展女士開具死亡證明,而死亡證明正是判定死者死亡性質的基本法律依據(jù)。對此,周維德直言不諱地說:“如果未能得出死亡判斷,那么對處于冷凍狀態(tài)下的人體處置,就不能視之為對遺體的處置。這種情況下,處置被保存人的軀體,可能面臨故意殺人的法律風險。”
據(jù)了解,我國醫(yī)學和法律目前以呼吸、心跳停止為判定死亡的標準,腦死亡還沒有引入臨床或司法實踐。因此按照現(xiàn)行法律標準來看,展女士應該被認定為死亡。廣州醫(yī)科大學衛(wèi)生管理學院法學系副教授龔波就認為:“這起中國首例‘人體冷凍案’,只是一個關于遺體捐獻用于醫(yī)學研究的案例。”
問題02
冷凍人“死而復生”:法律身份如何確認?
目前世界上已有300多人加入冷凍計劃,雖然至今仍沒有冷凍人進行復蘇,但并不排除其可能性。一旦有一天,冷凍人醒來,又該如何確認他的法律身份?他的婚姻關系、財產繼承、債務關系又該如何處置?
曹興權教授認為,這里的“醒來”是在法律上被確定為死亡后救治成功的結果。相關的社會關系、財產關系應依民法一般原理處理。例如若配偶未婚,婚姻關系可比照死亡宣告后被宣告后死亡者又出現(xiàn)的原則處理。
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律師韓驍則提出了一種新模式,即認定當事人已經死亡,所有法律關系終結,復活后的人可視為一個新生個體,重新開始構建所有的法律關系。
“‘人體冷凍技術’會涉及到生命倫理、違背生命循環(huán)的自然規(guī)律等問題。但作為人類對生命追求的新技術來說,現(xiàn)在的醫(yī)學技術還達不到‘起死回生’的程度,因此不用過于緊張、擔心和粗暴打壓,我們不應扼殺一項新生技術的發(fā)展。”龔波則認為,當下社會應當更加寬容的看待這一新生事物。同時他呼吁應盡早制定國家級的《遺體捐獻條例》,以彌補此方面的法律空白。
問題03
捐獻遺體:誰有權捐贈?怎么捐?
關于遺體捐贈,我國法律目前并沒有統(tǒng)一的規(guī)定,一些省份結合自身情況制定了相應的法規(guī)條例。多地《遺體捐獻條例》規(guī)定,捐獻的遺體應當用于醫(yī)學教育、科研和臨床,也就是人們熟知的器官移植、解剖實驗等領域。
在中國首例“人體冷凍案”中,展女士在她生命的最后時光里向丈夫表示,去世后愿意捐獻遺體為社會做點貢獻。當她被宣告臨床死亡之后,丈夫作為親屬簽署了遺體捐贈登記表,并參與人體低溫保存試驗項目。
而對于普通人來說,如果自己生前并沒有表示愿意捐贈遺體,家人是否能在其死后將遺體捐贈?又是否能代表其參與人體低溫保存這樣的項目呢?
2001年3月1日開始施行的上海市《遺體捐獻條例》是我國第一部遺體捐獻的地方性法規(guī)。其中第十二條明確: 對生前未明確表示不同意捐獻遺體的死者,其近親屬可全部或部分捐獻遺體用于醫(yī)學科學事業(yè)。如果近親屬之間意見不統(tǒng)一,登記機構不得辦理捐獻手續(xù)。
對此,曹興權教授認為:“近親屬在患者失去意識后享有醫(yī)療方案同意權。在患者失去意識之時,若患者未對死后之事做特別安排,近親屬也有權簽訂遺體捐贈協(xié)議。”廣州醫(yī)科大學衛(wèi)生管理學院法學系副教授龔波也指出,病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可以在此種情形下以書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獻,并代辦捐獻登記手續(xù)。
而韓驍對此則持有不同意見,他表示:“遺體捐贈需要本人和近親屬的雙重知情同意。即使本人同意,在去世后本人的近親屬反悔的,該遺體可能也無法成功捐贈,如果捐贈遺體只是近親屬單獨的意思表示,醫(yī)療機構一般不會接受。”
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研究員劉長秋表示:“醫(yī)療機構應依據(jù)遺體捐獻協(xié)議來處理遺體,將遺體進行低溫冷凍也屬于醫(yī)學科研,除非協(xié)議中明確約定不得低溫冷藏,否則此舉是合法的。”同時他也指出,如果某些醫(yī)療機構在死者家屬不知情的情況下,將遺體用于可能有損尊嚴或家屬利益的用途,如制作人體標本用于商業(yè)展覽等行為是不合法的。
問題04
遺體研究是否必須經醫(yī)學倫理委員會同意?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中規(guī)定人體器官移植需向醫(yī)學倫理委員提交申請,并得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才可實施。那么對遺體進行某種研究是否還需該組織的審核呢?
醫(yī)學倫理委員會是由醫(yī)學專業(yè)人員、法律專家及非醫(yī)務人員組成的獨立組織,其職責為核查臨床試驗方案是否合乎道德,確保受試者的安全、健康和權益受到保護。2016年12月1日,國家衛(wèi)生和計劃生育委員發(fā)布新版《涉及人的生物醫(yī)學研究倫理審查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其中第七條明確規(guī)定醫(yī)療衛(wèi)生機構未設立倫理委員會的,不得開展涉及人的生物醫(yī)學研究工作。
韓驍認為,《辦法》所涉及的人指的是廣義的人,冷凍實驗目的在于多年后復活,而不僅僅是冷凍本身。“這種手術已涉及到生與死,必須經過倫理委員會的審核批準。如果未經批準而擅自開展,可能會被責令終止。”
而龔波教授卻表達了另一種觀點:“《辦法》中的人應當指的是自然人從出生到死亡,并不包括胎兒和遺體。‘人體冷凍技術’是一項醫(yī)學科技發(fā)展的新技術,本著‘法無禁止即為自由’的原則,是不違法的。”
事實上,全國首例“人體冷凍”給法律提出的難題不止于此,“死而復生”已經超越了現(xiàn)有的法律框架,劉長秋表示假設有一天冷凍技術成熟之后,真的實現(xiàn)“死而復生”,則人類整個倫理與法律制度都會重設。